陜西建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2025-02-1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行為:(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4)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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