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沃西(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2025-05-14
可以,德國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分離出德國實用新型,德國實用新型申請日和優先權日與發明專利申請相同,分離期限為發明專利申請程序結束或異議程序結束的月末起兩個月之內,但必須在申請日起十年之內。
本回答由 歐沃西(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提供
歐沃西(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聯系人: 黃永華
手 機: 13601255277
網 址: http://ouwoxi.shop.8836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