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發布時間:2022-4-21 9:26
全國人大代表、遼寧大學副校長 楊松
網絡直播行業發展迅速,在促進靈活就業、服務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該行業的業態比較復雜,頭部主播占比小,大部分是中小主播,收入不穩定,經營不持續,多平臺直播的現象比較突出。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我提交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規范網絡直播行業稅收核定的建議,建議國家稅務機關出臺網絡直播行業稅收分級分類管理規則,統一直播從業人員分級分類的具體標準,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細化核定征收的實操規則,明確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和標準,在規范頭部主播納稅行為時,兼顧中小主播的實際情況;對未做工商注冊但符合經營特點的直播收入按經營所得征稅,對其中規模小、收入低的主播仍可考慮適用核定征收方式;對確有必要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如果已經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結果履行納稅義務,不追溯認定為違法行為,只追繳所欠稅款,不予行政處罰。
我認為,分級分類稅收管理有以下幾點優勢——
第一,符合稅收效率原則。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征管時,已經考慮到納稅人的差異性。《納稅人分類分級管理辦法》中指出,“將有限的征管資源配置于稅收風險或稅收集中度高的納稅人”。這里所謂的“稅收風險高”,既包括納稅人少繳、不繳或延遲繳稅的風險,也包括稅務部門漏征、少征或延遲征稅的風險。網絡直播行業的從業人員收入差距大、收入形式多樣、收入結構復雜,稅收風險相對更高。如果不考慮行業特殊性,忽視直播人員間的巨大收入差異,對其適用統一的征稅方式,其所可能造成的結果是,要么浪費稅收征管資源,違背稅收效率原則;要么造成稅收征管方式不確定,稅法指引作用不足。
第二,有利于清理不當稅收核定的適用。對直播人員進行分級分類管理,不僅能夠確定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也能規范核定征收的適用程序,有利于矯正核定征收的制度功能。
第三,有利于規范直播行業稅收征管秩序。網絡直播行業具有跨地域性,直播從業人員可以選擇在任何地點設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這類商事組織往往具有兩大特征:一是可扣除成本很低;二是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基于此,先設立商事組織,再申請核定征收,是直播人員最常用的避稅方法。現實中,稅務機關對直播企業的核定征收申請,往往僅從形式上進行審核,導致實際稅負與法定稅負懸殊。對直播行業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后,可以全面規范直播人員的納稅方式。對于高收入的職業頭部主播,不論是否注冊為商事主體,都應根據經濟實質原則,對生產經營收入其查賬征收。當無法通過核定征收套取稅收利益時,直播人員轉換收入形式就失去了積極性。
第四,有利于照顧眾多中小主播的實際情況。《稅收征收管理法》列舉了適用核定征收的8種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都應適用查賬征收。國家稅務總局《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明確要求,“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毫無疑問,對于頭部主播,這些要求完全適用,也與法律要求相吻合。對于底部和腰部主播,建議稅務機關視情況決定是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這類從業人員數量眾多,所涉企業往往規模較小,營業收入微薄,很多甚至處于減免稅限額之下,對其適用查賬征收并不能多征稅款,反而加大了征管成本,降低了稅收效率。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對這部分納稅人適用核定征收更符合科學征管原則。
實踐中,有大量主播并未注冊商事組織,但一直以直播為業,不但投入了資金和設備,有相對固定的直播場所,甚至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團隊。《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中提到,靈活用工人員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經濟實質進行判定。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對這類具有經營所得性質的收入,只要符合簡便管理的條件,也應該適用核定征收方式征稅。
(采訪整理:本報記者白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