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億歐網 發布時間:2018-5-7 9:6
快遞物品途中損壞,責任怎么算?
近日,消費者小劉向億歐介紹,他前不久托家人從湖北老家郵寄了一臺電腦機箱到深圳,由于并不是第一次郵寄這樣的易損物品,所以沒有進行保價,但是收到快件后,發現機箱在運輸過程中遭到嚴重損毀,機箱內的硬盤、電源、光驅等組件完全報廢,最后花費了近700元才修理妥當。因為沒有保價加上工作繁忙,小劉直接放棄了賠償。
在實際生活中,這樣的例子并不少見。據報道,江蘇的李先生給甘肅的親戚郵寄價值1400遠的鮮活螃蟹,因為在運送環節中延誤了48小時,導致對方收貨時螃蟹全部死掉。由于李先生沒有進行保價,快遞公司只愿意賠償運費的5倍,即600元。
李先生所在當地的消費者協會認為,按照《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快遞過程中物品丟失或損壞的,應按約定金額賠償,沒有約定的,應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沒有約定的,只要消費者有證據證明所投寄貨物價格,即使沒有購買保價也應獲原價賠償。
根據《中國質量報》的報道,一位快遞員給出了這樣的說法:“保價費只是為貨物購買的一個保險,如果丟失,肯定會按照保價金額全部賠償。如果損壞,要雙方當面協商,就損壞程度協商具體賠償金額。”
如果僅從保險的角度去考慮問題,保價和不保價,分別相當于購買了保險和沒有購買保險,那么當沒有保價而出現損壞時,快遞公司不按照原價賠償就是理所當然的。
這個邏輯看似無誤,實際上混淆了保險的責任主體。快件在運輸過程中因為拋扔、碰撞等原因(無論是人為還是意外),都是屬于快遞公司的責任范圍,責任的關聯性存在于快遞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而不存在于快遞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消費者沒有義務承擔運輸途中物品損壞的責任。
“保價就全額賠,不保價只賠5倍運費”的做法,相當于把保險費用轉嫁到用戶身上;但另一方面,對于單個用于來說,保價費用一般處于容易接受的合理范圍,保價的用戶也能夠享受到滿意的賠償。
快遞專家趙小敏也曾指出,“大部分快遞丟失或者破損的情況,按照《合同法》、《郵政法》都沒有問題,消費者和商家都希望盡可能多地保證自己的利益,因此在理賠當中會產生分歧。這個問題最終的解決方式是在業內建設一個明確的標準,期望快遞條例盡快出臺,在條例當中將這部分內容盡可能明確細化。”
新法規出臺,進一步明確責任歸屬
2008年通過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填寫快遞運單前,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并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快件(郵件)的投遞。
今日(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對快遞公司而言,不少權益得到了保障,但責任和義務的話費也更加明確。
據了解,對于保價、損壞賠償的問題,《快遞暫行條例》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二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第二十七條: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此外條例還提到,從總體上看,與快遞相關聯的保險責任劃分還比較模糊,《快遞暫行條例》的施行,進一步明確了未保價情況下的責任歸屬;對于條例中提到的“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的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出,涉及復雜主體的物流保險,還有待在快遞領域發揮更大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