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主要服務內容包括:1.作為發貨人(出口商)(1)選擇運輸路線、運輸方式和適當的承運人;(2)向選定的承運人提供攬貨、訂艙;(3)提取貨物并簽發有關單證;(4)包裝;(5)儲存;(6)稱重和量尺碼;(7)安排保險;(8)將貨物的港口后辦理報關及單證手續,并將貨物交給承運人;(9)支付運費及其它費用;(10)收取已簽發的正本提單,并付發貨人;(11)安排貨物轉運;(12)通知收貨人貨物動態;(13)記錄貨物滅失情況;(14)協助收貨人向有關責任方進行索賠。2.作為收貨人(進口商)(1)報告貨物動態;(2)接收和審核所有與運輸有關的單據;(3)提貨和付運費;(4)安排報關和付稅及其它費用;(5)安排運輸過程中的存倉;(6)向收貨人交付已結關的貨物;(7)協助收貨人儲存或分撥貨物。3.其它服務,如根據客戶的特殊需要進行監裝、監卸、貨物混裝和集裝箱拼裝拆箱運輸咨詢服務等。航空運單不僅應有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還必須有托運人簽字。中國臺灣國際貨運代理咨詢
報關費——CustomsDeclarationFee(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進出境手續及相關海關事務的過程)清關費——CustomsClearanceFee(習慣把出口的叫做“出口報關”,進口的叫做“進口清關”)商檢費——CommodityCheckingFee(商檢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作內容的一部分,我們平常所說的商檢局CIQ,就是負責這個工作的。商檢是“三檢”的一部分,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和衛生檢疫合稱“三檢”)特殊操作費——SpecialHandlingCharge碼頭操作費(THC)——TerminalHandlingCharge(THC費用包含了在從船到堆場或堆場到船之間所產生的與集裝箱有關的所有費用。北京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船舶代理、貨運代理業務實行多家經營,他們分別由船公司和貨主自主選擇,任何部門都不得進行干預和限制。
“國際貨運代理”必須對所有的運輸環節進行質量控制,“國際貨運代理”需要保證每個服務之間的銜接按照預定時間及時準確地完成,這樣才能保證整體貨物運輸項目的成功。“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的必然發展方向之一是需要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增值服務多則意味為利潤點多并可以提高客戶對國際貨物運代理公司的依賴程度。順著以上說明延伸第二個發展方向是“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必須加強自身IT研發能力,只有具備強大的IT能力才能把增值服務標準化,這意味著“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可以在經濟運營成本和可靠運營構架的基礎上提供個性化服務。
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和多種運輸形式的發展,國際貨代的服務范圍也不斷擴大,其在國際貿易和運輸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伴隨著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發展,貨運代理人的業務范圍不斷擴展,其法律地位也發生了本質的變化。貨運代理人不止可以作為代理人為委托人(貨物利益方)代辦貨物報關、裝卸、儲存、保險等業務,還可以以本人身份作為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也就是說,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同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并作為當事人承擔全程運輸的責任。如我國1995年6月6日經相關部門批準,并于6月29日由外經貿部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以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1998年1月26日公布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2條明確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也可以作為進出口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單獨的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集中托運人在辦理集中托運業務時簽發的航空運單被稱作航空分運單。
歐洲專線運輸方式有哪些1、鐵路專線鐵路運輸也是近幾年來歐洲專線非常火的一種方式。通過歐洲鐵路運輸,走制定的線路,先到達對應的國家進行卸貨,然后再交由當地物流商派送。費用和時效適中,性價比是很高的,一般鐵路專線時效需要16-25天左右時間。2、空運專線從國內的空港發出,通過直飛或者中轉之后運送到歐洲的國家,然后根據客戶的需求進行派送,時效快、安全性高,一般空運時效大約需要6-8個工作日。3、海運專線海運專線是從國內港口進行裝柜之后,由貨船運出,全程直達歐洲專線的港口,對于一些陸地居多的國家,會安排貨車進行運輸到境內,一般海運專線時效需要大約20-25天才能到達。(注:以上的物流時效只供參考,實際的物流時效需要根據末了的目的地和出發港口的位置來計算)。每個訂艙代理的電放格式單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按各家訂艙代理要求嚴格執行。江西朗運貨運代理售后
由于一個箱內有不同貨主的貨拼裝在一起,所以叫拼箱。中國臺灣國際貨運代理咨詢
我國《海商法》規定MTO對貨物滅失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1)對于貨物滅失或損壞:每件或者每個其他運輸單位,或按照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兩者中較高的為準;(2)對于遲延交付,我國的《海商法》規定貨物交付期限為60天,MTO遲延交付的賠償限額為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數額,但承運人的故意或者不作為而造成的遲延交付則不享受此限制。以“混合”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貨運代理,從事的業務范圍較為常見,除了作為貨運代理代委托人報關、報檢、安排運輸外,還用自己的雇員,以自己的車輛、船舶、飛機、倉庫及裝卸工具等來提供服務,或陸運階段為承運人,海運階段為代理人。對于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確認,不能簡單化,而應視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中國臺灣國際貨運代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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